汕头经济特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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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乡生活垃圾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方式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处置生活垃圾。在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区域内,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的垃圾容器。

第十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特区生活垃圾作业规范和检查考核办法、生活垃圾排放处理申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特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责任人制度。责任区及其责任人的确定原则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并提供给环卫管理机构;

(二)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理要求,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及时清收生活垃圾,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清洁卫生和正常使用;

(三)制止翻拣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处理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二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相应资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未取得生活垃圾服务资质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特区推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授权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服务的招标人(下称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的单位(下称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实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的,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约定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经营协议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落实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的经营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中标人作业经费的依据。中标人应当接受并配合招标人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在经营服务期间因管理不善导致出现安全事故、擅自停业歇业、经检查招标人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二次以上且警告无效,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招标人有权采取临时接管措施,并可以解除合同。

中标人因违约被解除合同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特区范围内的环卫保洁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

第二十六条 由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保洁人员采用上门收集或者村(居)民自行定点投放生活垃圾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区环卫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共同做好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应当运送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厂)进行处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禁止在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场所投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进行定时清洁与消毒,采取密闭方式运输,运输途中不得泄漏、洒落,不得污染城市路面、水面,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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