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销售、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专为下肢残障者设计,全部由上肢操作,有动力装置驱动专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正三轮轮椅车,其属性是非机动车。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共同承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职责: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对销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施监督管理;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
(四)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目录,为下肢残疾人出具相关证明,对车主情况登记造册,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对违法残疾人的教育、引导工作。
第二章 目录制度及生产销售管理
第五条 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对达到国家标准且符合下列要求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由市残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目录后报市政府审定公布:
(一)使用汽油机驱动,且汽油机的排量小于等于50ML,并符合《机动轮椅车》(GB12995-2006)的其它安全技术性能要求;
(二)外廓尺寸不大于2000MM×1000MM×1200MM(长×宽×高);
(三)单人单座;
(四)不得安装遮雨棚。
第六条 未纳入产品目录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五城区销售和登记上牌。
第七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
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销售者应当查验购买人或者其委托人的下肢残疾人证明并予记录,销售发票应当载明下肢残疾人姓名。
残疾人购买的机动轮椅车因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登记上牌的,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符合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八条 禁止拼装、加装、改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九条 由政府提供补贴购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联应当与残疾人签订使用协议,明确约定残疾人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等违法行为,违反规定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登记制度
第十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车辆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登记注册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本人使用:
(一)具有本市五城区户籍;
(二)年满16周岁;
(三)上肢功能正常,并符合驾驶条件的下肢残疾人。
第十二条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纳入本市目录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申请表》;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五)购车发票等来历凭证及复印件;
(六)区残联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