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和督促。

电梯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启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程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管理规定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电梯事故隐患的,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设置电梯密码等限制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屏障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接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后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的;

(二)以挂靠形式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

(三)电梯安装单位交付电梯时,未与使用单位办理书面交付手续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除电梯安装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调试、测试外,使用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电梯改造单位未按照规定加贴电梯铭牌,标明本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的;

(二)未按照规定修建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的;

(三)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

(二)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时,未在显著位置警示乘客的;

(三)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做好安抚工作的;

(四)未保证报警装置或者应急救援电话正常使用,或者未安排24小时专人值守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电梯各类钥匙交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者作业人员保管和使用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装空气调节器,并保证电梯机房空气调节器以及电梯轿厢照明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

(八)未按照规定处理电梯安全投诉,做好投诉处理记录的;

(九)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轿厢进行内部装修的;

(十)未按照规定拆除、移装电梯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在电梯安全评估后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改造、修理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选择其他电梯制造单位承担相应义务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6-595-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