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分,在途经坡度较大或者不平整的路面时,谨慎驾驶,砼浆不得洒落路面;
(八)运输车辆在工地卸料后,用铁锹等工具刮干净出料溜槽中残余的混凝土,并用水冲洗罐车出料溜槽、轮胎等部位,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储煤场、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所、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粉性物料采取库房式或者覆盖、围挡措施,堆放物高度高于围挡的,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场内配备喷淋等抑尘设施;
(二)在密闭条件下进行装卸、搅拌、粉碎、筛分、物料输送等作业活动。确需露天装卸作业的,采取吸尘、喷淋、车辆清洗等防尘措施;
(三)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道路路面进行硬化处理;
(四)对堆场道路定期进行清扫和洒水,保持清洁,大型堆场配备机扫车及洒水车等设备,严格控制地面扬尘;
(五)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或者有效覆盖,不得敞开运输。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和设施,出场前对车轮及车身进行清理,防止沿途抛洒;
(六)场区周围进行绿化,有条件的密植高大树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堆放和运输建筑垃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场地内堆放的采取有效覆盖;
(二)按规定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履行工地门前及周边道路保洁义务,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三)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采取密闭措施,装载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不得超限超载、带泥行驶、抛撒泄漏、随意倾倒;
(四)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清扫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扫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每日洒水、喷雾、降尘或者冲洗至少1次,雨雪天气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除外;
(二)气温摄氏4度以上,连续5天晴天或者风速4级以上的天气,市区主要道路洒水、喷雾至少2次;
(三)城市快速路、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隧道等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清扫,每日7时前完成第一遍清扫;
(四)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风速4级以上的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
(五)生活垃圾转运实行密闭运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地表裸露易产生扬尘的,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污染措施:
(一)待开发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二)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由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三)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并采取防尘措施。
第二十一条 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的,应当采取喷淋、集中开采、道路硬化绿化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可以确定扬尘污染防治的重点,组织有关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联合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扰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考核制度。定期对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单位的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高灰分、高硫分煤炭的,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