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
第二十六条 潜水经营者拒绝、阻挠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潜水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