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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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施工过程中设计文件的修改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第十七条压力管道生产中的无损检测工作委托第三方进行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无损检测单位承担。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不得以第三方出具的无损检测结果替代自行根据工程总体质量控制要求进行的检验、检测结果。

第十八条压力管道安装、改造和修理工程,应当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相关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移交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移交的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压力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设计文件、安装质量证明、隐蔽工程资料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压力管道的安全技术档案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客运码头、商场、公园、体育场馆、展览馆、游乐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压力管道工程竣工技术资料还应当报送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压力管道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妥善管理,将有关信息纳入综合数据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压力管道元件销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销售的压力管道元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二)不得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制造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元件,以及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压力管道元件;

(三)建立压力管道元件进货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四)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压力管道元件质量监督抽查。

第二十条压力管道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已经报废的压力管道或者含有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压力管道,不得出租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管道。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一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对压力管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承担第一责任。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合格的压力管道。

禁止使用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压力管道元件和已经报废的压力管道。

第二十二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按照压力管道的类别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除市政燃气管道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前已经安装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时无法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的,可以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安全评估,经评估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安全评估的实施细则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市政燃气管道,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时无法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经评估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以及相关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制订适合本市实际的市政燃气管道安全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压力管道经过改造、修理导致管道运行参数、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的,或者经过定期检验后安全状况等级由一、二级改变为三级的,或者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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