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电梯安全检验有效期内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检验机构更换电梯使用标志。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暂停使用。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一)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二)电梯经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

(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者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对有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监督检查频次,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受理对电梯事故隐患和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管理部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核实事故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管理部门报告,依法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生产单位将废旧电梯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委托未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转包、分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或者将废旧电梯零部件用于电梯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年度维护保养情况报告职责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6-610-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