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消纳场消纳建筑垃圾,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代为清理,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运输车辆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将该车及驾驶员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且该车驾驶员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配发建筑垃圾运输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市区临时通行证: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发生一次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一个月内因遮挡号牌、污损号牌、未悬挂或不按规定悬挂号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驶入二环路高架桥、在学校门口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遇人行横道线不避让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非法改装车辆或者人为屏蔽(破坏)卫星定位系统被处罚2次以上。
第二十五条运输企业有下列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将该运输企业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禁入措施,撤销该企业准运资格,三年内不予核准其许可:
(一)一年内所辖运输车辆有2辆以上发生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所辖运输车辆单车月累计受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罚10次以上,或者因遮挡号牌、污损号牌、未悬挂或不按规定悬挂号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驶入二环路高架桥、在学校门口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遇人行横道线不避让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非法改装车辆的违法行为,单车月累计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5次以上;
(三)所辖运输车辆单月有10辆以上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第二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8月21日颁布的《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