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的外部附属构筑物应当与主体建筑相协调,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设置,并符合城市景观、高度控制、环境保护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紫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和保护规划等的相关规定,遵循维护历史遗存、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应当保持原有历史风貌,同时保证各骑楼单体建筑之间的统一和协调,突出骑楼连续的城市景观。
第四十五条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审批临时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属于依法可以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情形。
(二)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环境、市容和安全。
第三节 市政工程
第四十六条规划建设道路交通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干路及以上级或者通行电车的城市道路,其机动车道通行净高原则上不小于5米;其他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通行净高有条件的应当按不小于4.5米设计,条件困难的,如在到达所需区域有不少于1条道路达到4.5米以上净高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放宽;人行道通行净高不小于2.5米。
(二)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相接,确需与主干路相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三)道路立交控制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建(构)筑物。
(四)严格控制在主干路上开设车辆出入口。
(五)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并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意见完善交通设施。
(六)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缓冲区间和起坡道不得占用规划道路,闸机不得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让范围。严格控制直接正对主干路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
(七)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八)新建、改建主、次干路原则上应当同步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
(九)公交网络规划中规划有快速公交(BRT)线路的路段,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控制快速公交廊道、车站以及附属设施用地。
(十)沿人行道种植行道树、设置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不得妨碍交通视线及行人的正常通行。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监控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路灯等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应当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十二)新建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应当结合步行交通系统合理设置,其中与新建道路同步建设的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一般不得占用市政人行道。
第四十七条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控制保护区,并纳入城乡规划。
(二)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当兼顾行人过街的功能,并且设置无障碍设施;兼顾行人过街功能的通道不得封闭。
(三)城市轨道交通的风亭不得占用市政人行道,应当结合相邻拟建建筑物设计和建设。
(四)控制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衔接的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用地。
第四十八条规划建设其他交通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客(货)运站场、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并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意见完善交通设施。
(二)公交首末站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用地上。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在行人过街设施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