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大型公建区等设置的行人过街天桥或者隧道,应当设置自动扶梯或者预留设置自动扶梯的条件。
(四)建设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应当将配套设施纳入路位选线方案一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四十九条规划建设管线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线沿道路边线向道路中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一般东、南侧为配气管、配水管、电力管道、污水管、雨水管;西、北侧为配气管、配水管、通信管道、燃气管、热力管、供水干管。
(二)各管线工程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在城乡规划划定的范围内,应当采用共同管沟或者同沟同井的方式进行建设。
(三)管线应当优先布置在人行道下,原则上不得在行道树下敷设。
(四)各类管井顶面标高应当与道路设计标高一致,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其顶板装饰应当与人行道面砖铺砌统一,并且与道路景观相协调。
(五)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和隧道应当考虑管线的敷设,并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六)除110千伏和220千伏的电力管线外,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在地下埋设,现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埋设。110千伏和220千伏的电力管线要求在地下埋设的范围,按照广州市供电用电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西二环、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南,东二环高速公路以西,佛山水道、珠江后航道、黄埔航道以北范围以及番禺区市桥街、沙头街、东环街、桥南街和花都区新华街、白云区建制镇、南沙新区明珠湾区以及上述范围以外的中心镇的中心区范围内新建的110千伏的电力线路;
2.华南北路、广汕公路以南,东二环高速公路以西,佛山水道、珠江后航道、黄埔航道以北范围以及番禺区市桥街、沙头街、东环街、桥南街和花都区新华街、白云区建制镇的中心区范围、南沙新区蕉门河中心区和明珠湾区内新建的220千伏的电力线路;
3.上述范围内现有的110千伏和220千伏电力架空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埋设。
(七)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已建成的雨污合流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上述排水设施应当采取雨水径流控制措施,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新建建设工程硬化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除城镇公共道路外,每万平方米硬化面积应当配建不小于5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新建项目硬化地面中,除城镇公共道路外,建筑物的室外可渗透地面率应当符合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的相关规定。
(八)在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的收集范围内,有完善雨污分流管网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不得设化粪池,现有化粪池应当逐步取消。
(九)油气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管道安全保护的要求,石油管道、次高压及以上压力等级燃气管道两侧5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建(构)筑物,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排水管渠及其他管线的安全距离还应当符合国家规范等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第五十条固体废物收运处理站(场)、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泵站、供水设施、雨水设施及防洪排涝设施、变电站、发电厂、消防站、加油(气)站、燃气站(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和规划控制指标,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市政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增设上述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十一条规划建设水利及排水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河道堤防布局应当满足城市防洪排涝、供水、生态环境、景观娱乐、航运等不同功能要求,遵循人水和谐、自然生态的原则,并结合水系现状分布特征,按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形成水网连通、功能完善、水质持续改善的水网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