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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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珠江广州河段(前、后、西航道等)的防洪标准为200年一遇;流溪河干流太平场以下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为50年一遇;白坭河防洪标准为20—50年一遇。

(三)城市规划区排涝标准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不成灾,村庄规划区排涝标准为1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不成灾。

(四)新建项目,新建、扩建和成片改造的区域设计重现期不低于5年,重要地区(含立交、下沉隧道)设计重现期不低于10年。在已建城区中,特别困难区域经论证后可按2—3年重现期标准改造。

(五)水利工程应当纳入蓝线规划管理,划定保护控制范围并确定保护要求。

(六)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设置入河污水排放口。

第四章 村庄规划区技术规定

第五十二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规划用地界线及面积、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临路退让、周边环境要求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以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为依据,并考虑文化遗产现状,遵循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当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鼓励集中布局,优先保证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

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新批准每户住宅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增城、从化区范围内可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确定;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户均总用地按照非公寓式住宅及公寓式住宅的具体要求确定。宅前绿地、户间退让用地均包含在户均总用地内。

在允许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区域鼓励建设公寓式住宅。在每户总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的前提下,每户村民可以选择1套或者多套公寓式住宅。节余用地优先安排村公共服务设施后,可以作为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

第五十四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的技术标准参照第三章的规定执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和建筑密度。其中,公寓式住宅的技术标准参照第三章的规定执行,建筑间距按照附表六执行,非公寓式住宅的技术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层数应当不超过3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3层部分建筑高度应当不大于11米,设梯间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应当不大于14米。鼓励采用坡屋顶。

(二)新规划村民住宅,主要朝向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6米,次要朝向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2米(建设联排式住宅的除外)。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者因交通、防火需要的,应当预留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

(三)现状村民住宅改建、扩建,不得影响邻屋安全,临路方向退缩建筑间距不少于2米(以道路中心线为基准),其他方向退缩建筑间距不少于0.6米(以用地边界为基准,建设联排式住宅的除外)。

(四)最小间距范围内,不得设置阳台、飘窗、雨蓬、花槽、台阶等。住宅次要朝向外墙应当为防火墙。

(五)新规划村民住宅区应规划设置组团道路,临城市道路的住宅退让道路边线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中部分术语解释如下:

(一)“旧城区”是指建成时间超过30年的历史城区,其中中心城区旧城区范围包括环市路—恒福路—永福路—越秀区与天河区区界以南—广州大道以西、昌岗路—新港路以北、白鹅潭珠江水道(鹤洞大桥)—同德涌以东的地区,面积约54平方公里。市桥、新华、荔城、街口的旧城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划定。

(二)“都会区”是指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番禺区、白云区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南地区、黄埔区除知识城和九龙镇区以外的地区。

(三)“容积率”是指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与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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