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许可证核准的地点以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销售档案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备查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依照《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