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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