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建立电梯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市场监管、公安、财政、国土房产、安监、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并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㈠督促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落实安全责任;
㈡调解处理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
㈢协调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等经费保障;
㈣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的单位,其相应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提高电梯安全知识水平。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课程,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电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对本市电梯应急救援实行统一管理,并与“公安110”、“消防119”联动。
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性电梯安全救援网络,实现快速专业救援。
第九条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共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条 依法成立的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公开电梯的平均日常维护保养价格、主要零部件检查更换周期等信息,参与电梯安全信用评价,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电梯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电梯设置的数量、位置及建筑配套设计等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书。
第十二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在电梯轿厢内的显著位置设置包含制造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和型号、设备编号、出厂日期、主要参数等信息的金属材质产品铭牌;
㈡在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中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运行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