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为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共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个月;新安装的载人电梯还应当使用两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
第十六条 电梯乘用人应当安全、文明使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㈡乘用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㈢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㈣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㈤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
㈥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电梯乘用人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单位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在管理规约中规定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性能技术评估、更新等费用的筹集和使用规则;
㈡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职责,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规范电梯乘用人行为等内容;
㈢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时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并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㈣对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存在事故隐患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按照管理规约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遵守下列规定:
㈠配备与维护保养业务相适应的作业人员;
㈡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具有相应资格,并不得少于2人;
㈢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设置警示标志和公示牌等安全保护措施,公示牌载明作业内容、施工期限、施工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㈣每15日至少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并经使用单位签字确认;
㈤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公布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的近期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㈥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4年;
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困人故障通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迅速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㈧每季度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电梯故障的情况;其中,对发生困人故障的,自实施救援之日起3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故障及救援情况;
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
㈩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技术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维护保养行为实施监控。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者超过设计运行次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经评估可以继续使用的,每5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技术评估。
第二十条 受委托进行电梯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作出客观、公正、明确的评估结论,并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