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规定的机构应当自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5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评估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电梯应当由经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检验标志。
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建议;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书面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检验合格报告出具之日起5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检验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电梯的使用功能,并在报废后15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㈠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修理价值的;
㈡已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
前款所称严重事故隐患,主要包括:
㈠ 非法生产或者利用废旧零部件拼装的;
㈡ 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缺失的;
㈢ 国家明令淘汰的;
㈣因电梯设备本体原因导致检验不合格的。
报废电梯的,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具有资质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拆除,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的电梯依法进行更新、改造、修理,其费用的筹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㈠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且专项维修资金足够支付更新、改造、修理费用的,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持有关资料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取专项维修资金,并专门用于电梯更新、改造、修理;
㈡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
㈢对费用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的,在建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电梯使用单位、业主代表共同商议,确定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业主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电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包括电梯安全监察平台和服务平台。电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电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有效衔接,实现信息共享。
电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共聚集场所新安装载人电梯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置电梯安全信息采集设备,并实时向电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传输准确信息。
鼓励住宅小区、办公楼安装的电梯配置电梯安全信息采集设备,并实时向电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传输准确信息。
第二十六条 发生电梯事故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可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履行安全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