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龙岗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所接收、管理的建设工程档案电子目录、建设工程竣工图电子文件和未按期移交归档的建设工程名单。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同步管理工作。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下统称参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一)将对参建单位编制、收集、整理和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纳入合同管理,明确归档质量、移交时限、违约责任等;
(二)指导、督促和检查参建单位编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组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三)接收参建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
(四)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汇总、整理和移交;
(五)按照规定管理本单位应当归档保存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三章 收集和归档
第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标准和要求,制定接收和整理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的文件内容和签字盖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可以要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形成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报告,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并作分类整理;
(三)参建单位签署建设工程档案自查合格文件。
市主管部门制定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报告的标准格式文本,明确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组织架构、具体内容和工作程序等。
第十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报告予以核查,符合要求的,当场出具备案回执;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改正的内容,改正后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回执。
建设、水务、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现场监督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备案回执。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参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承建部分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收集、整理,落实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报告中的具体要求,并移交建设单位。
参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管理由本单位归档保存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落实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报告中的具体要求,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期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建设周期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已建成项目管养、维护等工程形成的档案,由该项目的接管单位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和整理规范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改正的内容。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异议的,应当先接收建设工程档案,同时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参建单位作出书面解释,并可以提请市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时,应当编制一式3套,原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其余2套分别由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