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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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采取网上公示或者专家论证等方式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网上公示或者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备案审查时间。网上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

第二十六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介、市和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场所告示牌等载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在不同载体上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交易场所服务机构可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但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国家规定费用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五日。

鼓励招标人采用无记名方式在交易场所网站发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为潜在投标人网上下载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浏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第二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二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三十条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不得启封。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确认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根据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

(二)投标人根据相互约定撤回投标文件的;

(三)投标人根据相互约定不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四)投标人根据相互约定编制投标文件的;

(五)投标人根据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确认其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脑编制或者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二)不同投标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经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的。

第三十四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确认其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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