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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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

(三)招标人故意损毁、篡改特定的投标文件内容,或者资格预审时损毁、篡改特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容的;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中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使用通过受让、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的;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的;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六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异议和答复应当记入开标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八条 评标应当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应当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九条 应当招标的项目,除特殊招标项目外,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内容、项目特点和评审要求等确定所需专家成员的专业、数量,采取随机方式在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其他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第四十条 依法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后,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换委员会成员。但是,在资格预审或者评标过程中发现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更换:

(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擅离职守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更换委员会成员的其他情形。

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资格预审或者评标。

被更换的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评审。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组建后至中标结果确定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全程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四十三条 投标文件中含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的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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