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向使用单位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
(三)向使用单位推荐药品、医疗器械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二)向使用单位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
(三)向使用单位推荐药品、医疗器械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