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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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相关工作机构定期对群众聚集公共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制作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整改。

遇重大节假日,镇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安全风险监测,并根据安全需要组织公安、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卫生计生、教育和体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工作机构开展联合检查,依法督促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管理者落实安全工作措施,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对可能或较多出现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场所、时间、类型、场次、规格、规模等进行预判,统计制作台账,开展风险评估;

(二)按规定核定活动场所人员安全容量,并向社会公告;

(三)制定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以及防踩踏、防爆炸、防火灾等各类应急预案;

(四)组织场所管理者开展应急预案模拟演练,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五)制作安全保障示意图,指导场所管理者对活动场所的安全出入口、应急通道、管控区域等区域进行规划部署;

(六)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七)在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过程中,监督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八)依法查处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十条 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公共场所安全条件进行检查;掌握分析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场所安全条件状况;定期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普及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知识。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将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救能力。

第十一条 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的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容,熟练使用应急处置、消防等器材,熟知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二条 提供群众聚集公共场所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保安人员培训,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保安服务。

第三章 应急管理

第十三条 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管理者发现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镇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突发事件的范围和分类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镇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可能发生、已经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研判风险,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工作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应急措施,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向市政府报告,迅速相互通报突发事件相关情况。

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镇区的,由市政府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突发事件的情况采取下列应急安全管理措施:

(一)对活动现场以及周边地区的人员、物品、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人流、车流进行引导和限制;

(二)发现人为破坏滋事行为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控制现场,带离或者隔离滋事人员;

(三)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

(四)根据法律、法规或应急预案采取其他应急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性质和规模,为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必要的公共交通资源支持,配合交通管制措施,指导公共交通运输单位做好线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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