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困难家庭指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或者等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因病致贫家庭指家庭收入高于社会救助标准,因重特大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第三十三条 各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具体类型和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