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在全市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知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知名商标由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评委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设立,成员由市工商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和市消费者协会、市个私协会、行业组织及专家学者组成。其成员组成、任期和评审程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在市政府指导下负责对知名商标的申请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第五条 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者注册商标,实施商标战略,争创知名商标。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知名商标的推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对象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七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实行自愿申请、逐级推荐、集中认定的方式,每年认定一次。商标注册人申请知名商标认定的,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知名商标:
(一)商标注册人为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两年;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地方特色产业、农产品商标满一年;地理标志商标不受注册和使用时限限制;
(三)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广告投放量等主要指标在本市同类商品或服务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制度;
(五)该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稳定,信誉良好,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六)该商标注册人近两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它商标违法行为;
(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两年未出现较大质量事故,无重大违法行为;
(八)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中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或者组合及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一致;
(九)没有权属争议。
第九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商标权属证明文件;
(四)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有关该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文件或者资料;
(五)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近两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证明文件或者资料;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发布情况;
(七)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资料;
(八)与商标知名度有关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对所提交文件、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推荐的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认定条件的,提交评委会评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