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本地户籍人员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16〕5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三条 居住证申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即可申领。

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之外的县(区)政府所在地城区,不含常住户口在巴州城区与巴中经济开发区城区之间的跨行政区域,但本县(区)内户籍在其他乡镇的人口到县(区)城区居住的,可以按条件申领居住证。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或“一标三实”流动人口信息申报登记已满半年。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录(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各县(区)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第四条 居住证信息申报登记项目及方式:

(一)居住证信息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入职(学)日期、入职(学)单位、近期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地址、居住地住址和居住证、签发机关、签发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二)居住证信息登记方式:申报人可书面向居住地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申报;或编辑成固定格式短信向10639900免费发送申报;或通过扫描“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微信申报;或登录互联网“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平台”申报。

第五条 居住证申领需交验材料:

(一)填写居住证申领表;

(二)申领人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三)申领人近期(三个月内)照片;

(四)现居住地址或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申领人及证明材料出具人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户籍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及省级以上政策明确规定应当迁移登记为居住地城镇户口的,不予受理居住证的申领。

第七条 申领居住证原则上由本人提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在巴中市全日制办学机构接受教育的人员,由办学机构统一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八条 受理居住证申领一般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有条件的社区警务室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负责,受理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后,通过全省警务综合应用平台审验相关信息,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制作发证;不符合申领条件或提供证明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原因或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九条 全市居住证实行每年签注制度。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社区警务室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社区警务室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6-776-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