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持有人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后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核实后应注销其居住证。
第十一条 居住证收费。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证签注不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坚决禁止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搭车收费。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权利,即:
(一)可在居住地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扶持政策;符合就业困难认定条件的,享受扶持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相应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
(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随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从事灵活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社保关系可顺畅转移接续;
(三)凡合法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有稳定收入的,可使用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贷款购房;
(四)符合申请条件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享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即:
(一)可在居住地享有申请子女入学(托)权利,幼儿教育、义务教育由居住地县(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高中阶段教育按本市户籍入学办法实施,凡在我市入学学生同等享受国家相关资助扶持政策;
(二)可自愿接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符合生育政策的计划怀孕夫妇,可在居住地县(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怀孕的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免费领取叶酸,免费接受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
(三)参照《巴中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将其依法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的老年人,逐步同等享有我市老年人的优待政策;
(四)同等享受我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低收费或免收费开放政策;
(五)对符合条件的同等提供我市公证和法律援助服务,并按规定免收或减收费用。
第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享受下列便利:
(一)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二)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三)四川籍居民可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均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