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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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供应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襄州区,下同)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筹集、分配、运营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对各县(市)和襄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市发改、城建、规划、财政、人社、民政、国土、公安、行政审批、工商、税务、物价、统计监察审计、土地储备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结合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等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予以重点保障。

第七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安全、宜居、省地、节能要求,尽可能安排在市区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相应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依法免收。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集中新建、购买商品住房、改造存量住房、长期租赁社会房源以及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十条政府投资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也可以预购商品住房。购买商品住房要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购买商品住房价格不应高于项目周边同品质在售商品住房销售均价。鼓励有房源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政府以团购价格收购。

第十一条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项目,按项目商品住房建筑总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准)4%的比例无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本办法实施之前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两改”项目,按照规划条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其中,还建安置房部分免予配建。

第十二条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中按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出让时,由市规划部门出具配建要求,市国土部门将配建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属及建成后的移交予以明确,国土资源部门将配建要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属及建成后的移交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市规划部门在核发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的规定,在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等事项。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进度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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