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社会投资主体及用工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严禁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严禁变相出售或违规使用。
社会投资主体及用工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成幢公共租赁住房按幢办理产权登记,并标注“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四条 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渠道,主要包括:
(一)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
(二)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六)通过投融资方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社会资金;
(七)社会捐赠用于保障性住房筹集的资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五条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分配和定向集中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分年度确定供应总额,在规定范围内分期、分批进行分配。
定向集中安置主要是解决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产业园区建设、引进人才等专项工作和特定区域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及在市区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十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含1人单独立户)。每个家庭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本条前款所称家庭是指由父母、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或其他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申请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一)市区城镇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襄阳市市区城镇户籍;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市区无房产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3、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收入标准;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市区无房产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单身一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标准上浮20%;
3、申请人在市区有固定职业,且连续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或累计缴纳两年以上;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毕业未满五年;
2、本人在市区无房产;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社会平均工资;
4、在市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已享受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政府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家庭经申请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原承租的公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腾退。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住房和收入状况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优先满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