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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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以及居住证的申领、发放、管理等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设,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体育、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健全居住证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记工作体系,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的信息共享,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委托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就业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二)社会保险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教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在居住地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读,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报名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享有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计划生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免费享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及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服务;

(六)住房保障服务,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在居住地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以及按照居住地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权利;

(七)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免费享受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以及公共体育健身等公共文化服务;

(八)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八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办理出入境证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香港、澳门、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二)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机动车登记,在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在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参加执(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执(职)业资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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