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电梯使用安全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在电梯安全事故救援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在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指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的管理委员会。
本办法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车站、机场、公园、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