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包括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以及资源节约管理等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机关事务工作遵循保障公务、集中管理、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统一集中管理)
市和区人民政府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集约利用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明确和规范岗位设置,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主管部门)
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市机关事务管理的制度规范,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第六条(信息化建设)
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关事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经费、资产、服务以及资源节约等管理信息平台,促进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运行经费标准制定)
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的原则,结合本市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本市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市和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制定本级政府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本条前两款规定的定额、标准,应当根据机关运行需要和市场价格变动等情况,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适时予以调整。
第八条(运行经费预算编制)
市和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编制本级政府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市和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后勤服务、节能管理等事务的,其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九条(运行经费预算执行)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和工作需要,按照规定制定经费支出用款计划,明确支出事由、项目、内容、进度和金额等事项。
市和区财政部门应当依托预算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对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第十条(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
本市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制度,由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级政府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复列入部门预算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各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政府各部门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完善监督机制。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职责)
市和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政府机关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具体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