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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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公务用车配备管理)

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本市除执法执勤用车以外的公务用车编制。市和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权限规定,根据编制数量和配备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公务用车配备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配备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登记、指定停放、节假日封存等措施,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运行费用单车核算。

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市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与财政、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实现数据共享,强化对公务用车使用的监管。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后勤服务管理制度)

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市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本市机关后勤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后勤服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组织提供后勤服务,并将管理制度报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部门集中办公的,应当合理建设和配置后勤服务设施,共享共用后勤服务资源。

第二十六条(社会服务引进)

市和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机关提供专业化服务。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根据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接后勤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服务合同管理)

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财政等部门按照服务项目,制定本市机关后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示范文本,与社会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并报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服务质量监管)

市和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关后勤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指导本级政府各部门对后勤服务质量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考核评价制度,采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对履约情况、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择后勤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会议培训、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管理)

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会议培训、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章 资源节约管理

第三十条(集约节约利用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对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开展节约宣传,杜绝浪费行为。

第三十一条(节能目标指标)

市和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本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制定机关节能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年度节能目标、指标和任务。

市和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能源审计、能耗定额管理和节能监察等方式,对节能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二条(节能审查)

市和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项目审批部门开展本级政府新建、改建、扩建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三十三条(物业节能管理)

政府各部门应当选择具有节能管理能力和经验的物业服务单位,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相应的节能目标指标和节能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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