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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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退役士兵报到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座谈会、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向退役士兵宣传国家和本省有关安置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部队移交的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移交有关机构或者单位管理。退役士兵个人携带档案移交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拒绝接收。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其接收单位管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其服务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退役士兵档案进行审核,在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

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户口登记。

第三章 自主就业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一)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养条件的;

(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

第十五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应当根据部队一次性退役金标准、本省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应调整增加。

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优惠政策。

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对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税费等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以及协调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搭建信息平台等方式,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应当主要从大学生退役士兵中招录。符合条件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参加本省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招聘录用考试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待录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个人意愿,组织引导其参加短期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以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教育;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经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退役后二年内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教育。

退役士兵退役一年以上参加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二年内允许其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主选择调换专业、免修军事技能训练,享受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考研、高职升学优惠等政策。

士兵退出现役后,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的,可以申请免试进入本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习;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和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二十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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