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沈阳市旅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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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旅行社分社或者服务网点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自愿加入行业组织;

(二)拒绝无合法依据的收费、摊派、检查、评比或者被要求提供无偿服务等;

(三)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以及有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四)依法开展经营业务不受地域限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禁止旅游经营者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业务;

(二)以零负团费等形式招揽游客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业务往来中,账外给付佣金或者收受回扣;

(四)发布虚假旅游广告或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服务信息;

(五)诱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六)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并团,或者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在旅途中甩团、甩客;

(七)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

(八)同一旅游团队中,在未提供更多服务的情况下,因旅游者的年龄或者职业差异而提高旅游费用;

(九)安排参观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地域、性别和身体发育等歧视的项目或者活动;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诚信公约。

第三十一条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经营范围、营业地址、联系方式、支付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确保交易安全。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旅游景区应当建有相应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景区全景图、导览图、标志牌和说明牌,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电话。

旅游景区内或者周围不得擅自摆摊设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不得强行买卖商品,不得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景区内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确需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的,须经价格部门批准。凡设置园中园门票及联票的,应当实行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联票价格应当低于相应各类门票价格之和。

景区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当单独标示,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第三十四条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儿童、在校学生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明确标示减免票价的范围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 旅游景区应当公布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旅游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旅游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旅游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三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旅游景区专职讲解员服务制度,讲解员应当佩戴本景区发放的统一标志。

旅游景区管理者或者经营者不得阻碍随团导游的讲解服务,随团导游在旅游景区提供讲解服务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章 旅游安全与市场监管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工作运行机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健全旅游安全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应对处置与救援机制,及时发布旅游安全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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