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范围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施划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公共交通、道路客运、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
推广停车场管理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技术,建设城市停车服务管理系统和停车诱导系统。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参与停车场规划管理;负责对停车场经营单位的行业指导管理。
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布局规划,停车场规划建设审批;承担政府投资的独立选址公共停车场建设组织。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各区人民政府,市国土房产、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规划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房产、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要求,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
停车位供需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枢纽附近,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并考虑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合理规划、配建充电桩。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中心城区功能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预留一定比例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运营享受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优惠政策。
公共停车场建设采取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投资并存的模式,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在土地、建设、政府补助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后,要依据规划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市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国土房产等部门,可利用城市道路范围外公用空闲场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没有条件建设专用停车场的,可以利用其空闲场地,或者在不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经市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利用道路红线外空间,设置临时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