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单位拒不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的;
(五)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履行使用安全责任的;
(六)使用安全责任人未按规定组织建筑幕墙安全性能鉴定的;
(七)违反建筑幕墙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专业机构出具虚假建筑幕墙安全性能鉴定报告的,由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建筑工程采用玻璃雨篷、采光顶、无支承框架结构的外墙干挂系统、直接粘贴在建筑主体结构外墙或者挑檐饰面砖(板)系统的,其墙面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建筑幕墙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