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优化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称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地面以下,用于集中容纳两种以上(含两种)市政设施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
前款规定的市政设施管线(以下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照明和公共视频监控等公共设施管线。
第四条 本市管廊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集约利用、资源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管廊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信息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人民防空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加强对管廊建设和维护资金的合理安排,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建设。
鼓励入廊管线产权单位以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线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管廊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提倡管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片区发展、分步实施的原则,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轨道交通、绿化园林等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充分征询各管线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城市未来发展需要,对各类专业管线的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协调,合理确定管廊的规模、空间位置。
第十条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建设;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统筹规划、逐步推进管廊建设。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应当重点规划建设管廊:
(一)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
(二)城市高密度开发区域,以及管线需求较大的区域;
(三)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在满足自身管线需求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沿线市政公用弱电管线单位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相关弱电管线。
第十二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树木、文物古迹遗存等保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管廊建设应当按照管廊专项规划推进,与当年年度城市道路的建设计划相协调,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各管线单位应当结合当年年度道路建设计划配合道路内管廊的建设,同步入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