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第三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和当日。
第五十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