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任务书》经科技司核准后将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和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实施与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主持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按照《任务书》的研究内容和工作计划,负责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持人所在高校是项目依托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和必要支持,并负责项目经费监管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A类项目依托单位负责项目过程监管和结题验收预评估,并形成评估意见。B、C类项目主持人所在学部负责项目过程监管,积极支持项目的顺利进行,负责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预评估,并形成评估意见。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得更换项目主持人或调整《任务书》内容。如因特殊原因,需进行调整的,报科技司审批。
第二十四条如因组织管理不力,导致项目难以进行的,予以中止或撤销。项目依托单位须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科技司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须在项目研究期满1个月内向科技司提出结题申请。同时,填报《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科技司综合处对项目结题材料进行审核,委托科技委战略咨询委员会进行结题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采取答辩评审方式进行,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13名相关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至少1名。
第二十七条 对通过验收的的项目,准予结题。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3个月内修改完善,再提交材料进行结题验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或终止项目等处理:
1.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交结题申请的;
2.二次结题验收未通过的;
3.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4.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触犯法律行为的。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编制预算,报科技司。
第三十条科技司委托科技委战略咨询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承担单位申报预算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预算额度建议。预算额度经科技司司务会研究后,报部党组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 科技司按年度拨付项目经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批复预算使用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献/图书资料费:指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数据跟踪采集、数据挖掘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四)会议费:指在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费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七)出版/传播/印刷费:指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出版费等。
(八)合作与交流:指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与调研发生的费用,支出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办公设备:为开展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租赁使用的小型设备,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会议费、差旅费、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其他需要调整的,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依托单位审准,报科技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