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应按照实际支出进行决算,决算须经项目依托单位的财务和审计部门审核,并随《验收报告》报送科技司。
第三十五条 通过验收项目的结余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项目的结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六条 项目依托高校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学校相关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教技〔200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