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违法建筑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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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其他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违反土地管理、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筑,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问责制,将违法建筑处置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州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处置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

(二)负责明确乡村违法建筑拆除的具体情形;

(三)组织巡查,组织处置违法建筑;

(四)协调处置违法建筑中的重大问题;

(五)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全州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置城镇违法建筑。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乡村违法建筑。

公安、国土、农业、林业、水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文化、消防、安全监管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处置违法建筑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日常巡查、举报、监管、处置等制度和工作联动机制,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第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利用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应当做好乡村建设日常管理工作,指定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和土地规划建设信息员,协助做好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第九条 公共服务企业、商品混凝土企业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商品混凝土等服务。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或者侵占公共用地等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单位、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违法建筑的,应当立即通报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供违法建筑的有关信息;

(二)对建设项目手续不全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照;

(三)对违法建筑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四)对违法建设项目,不予政策扶持和补助。

第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和本办法,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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