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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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在依法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过程中,对关系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后评估的程序机制和决策失误责任终身追究、责任倒查的责任机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拟订、会议安排,并负责组织和监督决策后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以下简称决策起草单位)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监察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监察

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决策范围和目录管理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二)全面深化改革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三)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四)行政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者调整;

(五)政府重大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确定;

(六)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于上述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时制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提出、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人事任免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市人民政府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武政〔2013〕1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年度目录管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提出单位每年应当将拟纳入决策目录的议题建议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查。

经审查,认为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武政〔2013〕101号)规定应当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策决定的议题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编制决策目录送审稿并按照程序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经审议通过的决策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第九条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重大行政决策提出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变更,及时提出拟调整的决策议题建议,并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

第三章 决策草案拟订

第十条 纳入决策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决策起草单位:

(一)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直接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定职责确定决策起草单位。涉及多个部门的,以其中的主责部门为决策起草单位;无主责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指定决策起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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