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提高机关事务管理法治化水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统筹配置资源。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明确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外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信息平台,促进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和监督,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机关运行经费公开。
机关运行实物定额、服务标准以及相应的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及时调整。
第八条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执行和调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等。
第九条本省实行公务卡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国内发生的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的费用,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条政府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一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项目,政府各部门不得组织实施,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政府各部门应当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完善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制定发展规划,组织建设和完善统一标准的全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平台。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情况的绩效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并根据统计分析结果,完善相关经费开支标准。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级政府机关资产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资产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接受本级财政、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采购、入库登记、保管清查、领用交回、报废(损)等资产账卡和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及时将资产信息录入财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政府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