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政府机关现有存量土地实行统一管理,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安排政府机关用地。
对政府机关新增用地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从严控制,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擅自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购置),不得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
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审批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前征求同级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
省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产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统一登记为省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各部门应当对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统一权属登记予以协助和配合。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和土地使用权的统一权属登记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分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公用房配置标准、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合理核定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面积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以及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制定统一调剂计划或者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以及因新建、调整办公用房和机构撤并等原因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移交本级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在本机关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机关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确实无法调剂需要租用解决的,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因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等需要维修改造的,可以向省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本级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计划和经费预算,报省发展和改革、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维修改造,具体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政府各部门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使用的办公用房安全、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做好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完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机制,逐步开放机关后勤服务市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政府机关提供专业化服务。
政府机关所属的后勤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完善市场化运行方式,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物业、食堂餐饮、会议服务、公务接待和公务用车等后勤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推进后勤服务资源共享。具备条件的集中办公区域,后勤服务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公务接待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超范围接待、超标准开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