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和《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和权限,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适应本市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制定规划和计划的研究论证、规章草案的审查,以及相关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负责规章起草工作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相关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规章送审稿起草等工作。
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编制五年立法规划,且每年年初编制规章制定年度计划。
五年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政府任期的第一年度内编制完成,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第四季度内编制完成。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十月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报下一年度规章制定建议项目,并提交立项申请报告、规章草案建议稿以及相关材料。
立项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章草案的名称;(二)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三)法律、法规依据;(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五)立项前调研的情况;(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规章制定建议项目,公开征集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可以通过信函、网络、传真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建议。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征集到的规章制定建议项目,交付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当以适当方式向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反馈。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规章制定建议项目进行研究论证,拟订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拟订的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
规章制定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
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规章制定年度计划或者暂缓列入:(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再行制定已无必要的;(二)制定时机不成熟,尚不具备制定条件的;(三)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的;(四)属于部门具体业务和专业技术范围的;(五)不宜列入规章制定年度计划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规章制定年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终止规章制定项目的,起草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列入规章制定年度计划的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规章草案。涉及重大事项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社会有关方面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