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起草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人员、工作时限和工作经费,确保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六条 规章草案应当经起草部门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形成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同时附具依据和理由,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本部门印章后反馈起草部门;逾期或者不按照要求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有争议的,应当予以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组织或者公民对规章草案的内容有重大意见和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三十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对规章草案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报送审查规章草案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形成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联合起草的,由各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规章制定年度计划确定的时间,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规章送审稿,主要提供下列材料:(一)报送审查的报告;(二)规章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三)起草说明;(四)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五)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的,提交会议记录和听证、论证报告;(六)以图表形式逐条载明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以及参照外地有关参考资料等;(七)以图表形式载明修改前后规章条文对照表;(八)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本,以及相关参考资料汇编;(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规章送审稿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规章的现状分析、必要性、可行性;(二)起草依据:主要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及重要问题的说明;(四)起草过程和不同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起草部门未按年度计划完成规章起草工作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二条 规章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二)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三)是否遵循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立法原则;(四)拟定的主要制度及措施等是否合法且确有必要;(五)对各方面意见的处理是否合法、适当;(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二)有关单位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未协商一致的;(三)不符合立法技术要求,需作较大幅度修改的;(四)报送的材料不齐全,经通知仍不补正的;(五)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就规章送审稿组织立法调研。

规章送审稿内容涉及重大事项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专家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就规章送审稿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滨州市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社会组织、立法联系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意见,并通过滨州市政府网站、滨州政府法制网站、《滨州日报》等渠道全文公布规章送审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7-1538-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