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的统一,合理设定行政裁量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
(五)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协调、衔接;
(六)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第二十九条市法制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报刊等媒体公布法规、规章草案代拟稿及起草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第三十条市法制机构论证法规、规章草案,应当开展由社会各方参与的立法协商论证,根据情况通过实地调查研究、召开立法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十一条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市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学者等参加的论证会。论证会应当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包括论证会的基本情况、发言人的基本观点、论证结论等内容,论证报告作为法规、规章草案论证修改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二条 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部门之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市法制机构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法规、规章草案代拟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
(一)经审查发现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主要内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
(三)立法技术存在重大缺陷,需要做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四)有关部门对草案代拟稿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进行协商的;
(五)未实施法定程序的;
(六)送审材料不齐全,起草单位未按要求补交的。
第三十四条 市法制机构对法规、规章草案代拟稿进行审查、组织论证后,应当会同起草单位修改完善,形成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草案送审稿由市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条 报送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草案送审稿;
(二)草案送审稿说明,包括立法可行性评估情况、论证会及听证会情况说明;
(三)征求和采纳意见情况;
(四)相关依据。
第五章 审议、决定与公布
第三十六条 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审议草案送审稿时,由市法制机构作说明,起草单位根据需要作补充说明。
涉及地方重大体制改革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在草案送审稿形成后审议前,由市人民政府党组向市委请示。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审议前,将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参会成员。
第三十八条 市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审议意见,会同起草单位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九条法规草案由市长签署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时,由市长或者其委托的人员作议案说明。
第四十条规章草案审议通过后由市长签署,以市人民政府令公布施行。市人民政府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规章名称、令号、通过日期、施行时间、市长署名及签署时间。
第四十一条 规章签署后,应当及时在《德阳市人民政府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德阳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德阳日报》、德阳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刊载。
《德阳市人民政府公报》刊载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二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涉及公共安全、情况紧急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规章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启动配套规定的制定工作,自规章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规章对配套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