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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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的行政活动,适用本规定。

对政府内部管理事务和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做出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及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行政机关立即做出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

(二)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资金安排,政府融资举债,对本地区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

(三)制定或者调整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住房、劳动就业、公用事业收费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等涉及民生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

(四)本地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五)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并且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决策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确定本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具体事项,制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审查所属工作部门的决策事项目录,监督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决策程序,具体工作由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

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级政府履行决策程序的综合协调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政府工作部门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承担履行决策程序义务,做好决策承办工作。

第五条 决策实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科学决策,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民主决策,与社会公众协商互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依法决策,保证决策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和决策内容合法、适当。

第六条 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作为决策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决策机关与决策承办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拟以政府或者其办公厅(室)的名义公布决策结果的,该政府为决策机关,决策事项涉及的主管部门为决策承办单位;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牵头部门为决策承办单位;

(二)拟以政府工作部门的名义公布决策结果的,该部门为决策机关,其指定的机构为决策承办单位;拟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公布决策结果的,首先提出决策动议的部门指定的机构为决策承办单位;

(三)依法需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决策事项,最初提出决策方案的政府或者部门为决策机关,具体承担拟定决策方案的部门或者机构为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定决策方案草案,承担履行决策程序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拟定决策方案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可以采取协商对话会、座谈会、听证会和开展民意调查等方式广泛吸收公众参与。

公开征求意见应当通过官方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决策方案草案,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15日。

直接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应当注重利害关系群体的代表性和均衡性;委托第三方开展民意调查的,受委托的机构应当具备资质条件和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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