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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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

(六)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等)和省管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省属企业(省管企业除外)和市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和其他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

(四)对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下达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二)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化工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四)粮食管理机构负责粮食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粮油仓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工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二)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三)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军工单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煤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煤矿事故隐患整改;

(五)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育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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