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建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二)对承办的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进行安全管理;
(三)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登记事项的前置审批文件、证件进行审查;
(二)规范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
(三)依法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生产领域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三)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二)对旅行社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指导旅游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二)指导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已建成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影响安全生产的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二)对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三十七条 民航、铁路、海事、地震、通信管理、邮政管理、能源、煤矿安全监察、黄河河务等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民政、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署本行政区域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决定事项作为安全生产有关检查、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每年年底前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第四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