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依法、科学、民主,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建立风险评估、专家咨询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后评估及责任追究等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指定。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政府研究机构、参事机构应当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政策、专业咨询等相关服务。
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
发展改革、财政、编制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决策范围及决策事项的启动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文物保护、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六)制定、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提出,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人事任免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及其他决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对其程序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政决策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八条 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下级人民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政府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
第九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主要负责人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的行政决策建议,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是否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先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再报政府主要负责人确定是否进行决策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审核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政府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三章 决策起草程序
第十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在充分协商论证的基础上,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集体讨论,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第十一条 决策方案草案一般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